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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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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22 21:4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书法家协会在中国***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基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弘扬主旋律,积极推动书法艺术事业的发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精神文化的需求。为实现云南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云南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领导下的全省各民族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研究者、书法教育工作者和书法活动组织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和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宗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广泛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营造人才健康成长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二、积极开展健康的书法讨论和书法批评,加强对书法创作的引导,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使书法家协会成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之家;

三、、积极组织书法家深入生活,鼓励书法家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较高的优秀作品,培养“德艺双馨”的书法艺术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四、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书法创作、理论研究、收集、整理书法艺术遗产的工作,积极探索书法艺术,培养各民族书法人才;
五、鼓励书法家发扬优秀传统,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精品。对于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书法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书法艺术团体的交流,不断提高我省书法艺术的整体水平,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做出贡献;
七、积极培养书法艺术人才,搞好各种书法教学和培训活动。为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提供多种服务;
八、积极做好书法家的福利工作,为书法家的艺术作品进入市场,创造条件。依照国家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维护书法家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云南各民族书法、篆刻和书法理论研究工作者,凡是赞成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
书法作品入选云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展览两次以上并有较高艺术水平者;
2、
书法作品或理论专著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性刊物上公开发表,书法作品3件以上;学术论文2篇以上者;
3、
长期从事书法教育工作或在书法艺术活动的组织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贡献者;
4、
对云南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第五条
经本会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经过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
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
5、
协会根据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艺术创作、知识产
权等合法权益;
6、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长
期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7、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触犯国家法律和法规,经过主席团会议研究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受中国书法家协会委托,本会有权力和责任向中国书协推荐符合条件的本会会员加入中国书法家协会。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八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1、审议协会工作规划;
2、
监督协会的日常工作;
3、
选举产生主席团;
4、
选举主席、副主席。
第十一条
主席团是协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权力。它的职权是:

1、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施方案;
2、
审批本会新会员;
3、
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和顾问,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4、
对日常的会务工作进行领导,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国家拨款、会费、社会各界赞助和协会开展文化产业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云南省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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