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石柱 发表于 2015-8-30 19:44:16

《云南印社章程》

《云南印社章程》
(定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为云南印社。
第二条 本社创建于2014年6月,由全省印学家、篆刻家和书画家、金石鉴赏收藏家及相关学者自愿参加、自愿结成的全省专业性学术团体。本社吸收适量省外知名同业专家作为名誉社员。本社在云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团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社以保存金石、研究印学、兼及书画为宗旨。
第四条 本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开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发扬爱国爱社传统,组织和依靠广大社员,团结省内外印学家、篆刻家和书画家,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深入开展印学研究,积极从事篆刻和书画创作,注重培养和造就优秀艺术人才。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云南民族文化强省的建设和积极打造“文艺滇军”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社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美术书法研究院为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社社址在云南省文联云南省美术书法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印学及书画艺术研究、创作;
(二)编辑印学及书画学术著作、艺术图册及相关刊物;
(三)开展促进篆刻及书画创作水平提高与普及的各类展览、培训活动;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征集、收藏、展示金石书画等相关文物和文献资料;接受印社内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五)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积极向省内外和东南亚、南亚国家和地区介绍、传播云南的金石书画艺术。

第三章 社 员
第八条 本社社员分为社员和名誉社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有加入本社意愿,具有中国国籍的印学家、篆刻家和书画家及相关专家学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本社社员:
(一) 在印学研究上或在篆刻创作上有突出成就者;
(二) 在书法、中国画理论和创作上有突出成就和较大影响者;
(三) 在与篆刻书画相关学科和门类中成就突出的专家学者;
(四) 参加过云南印社组织的篆刻作品展且成绩优秀者;
(五) 因印社事业特殊需要吸纳者。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本社名誉社员:
   凡热心本社事业并为本社发展提供相当资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各界贤达名士等。
第十一条 入社的程序是:
(一)个人提交入社申请;
(二)由本社社员二人介绍,本社秘书处审核,提交本社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本社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由本社社长签章的社员证;
(四)如有特殊个例,由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举办的活动,获得本社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社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维护本社团结;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完成本社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社务活动费。
第十四条名誉社员拥有除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的社员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社秘书处查实,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 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者;
(二) 因严重违反本社章程;
(三) 声明退社者;
(四) 无特殊情况长期不履行社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六条两次社员大会之间,由本社秘书处对社员进行重新登记管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方针;
(三) 选举产生本社理事会;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印社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五)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因特殊情况决定增选理事、副社长及其他人选;
(九)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社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印社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社长或者执行副社长组织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社长会议研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则社长、行政副社长必须在接到提议后的三十天内召集之;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本社的领导决策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议由社长或者执行副社长召集和主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常务理事会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社日常工作;
(二)根据社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研究落实本社各项重大具体工作;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视情况需要,可召开社务会议。社务会议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及领导的职责是:
(一)社长职责:
统筹本届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年度计划安排。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筹措印社活动经费,开展相关交流展览活动。
(二)副社长职责:
积极协助社长工作,研究落实本社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协调处理社务活动的开展和实施。
(三)秘书长职责:
1、 在常务理事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本社各项日常事务;
2、 执行常务理事会议及理事会决定;
3、 准备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副秘书长职责:
    配合秘书长工作,积极完成各项社务活动安排。保障相关展览交流活动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设立相关艺术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由秘书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每届任期时间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副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名誉社长、顾问
第二十九条 热心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热心本社事业,为印社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享有较高社会声望者,或国内热心从事或推动本社对外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在国内艺术界有较高声望者,经征得本人同意,由社长会议(社员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提名)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社名誉社长、顾问。名誉社长、顾问对本社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咨询责任。
第三十条 除名誉社长外所有名誉职务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其理事资格,并通报全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社务活动费;
(三) 文化企业、事业使用本社品牌的收入;
(四) 社会捐助;
(五) 无形资产投入回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社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社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 南 印 社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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