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石柱 发表于 2015-8-8 17:57:28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7日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文艺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对中国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符合一定条件,报本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任 务   第十一条 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十二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国性各种类别的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加强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章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全称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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